QYFG2022013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2〕116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清城区、清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表执收:
注:表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以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计收。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今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同时废止。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