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3001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清府〔2023〕1号
清远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评估并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和各方意见,现决定继续施行该《管理规定》,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月9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将另行通知。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2018〕2号)
附件2:《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