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3002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经八届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6〕121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