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3-22 17:09:1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字体:

QYFG2024004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2024〕19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运行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政府投资,是指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社会领域的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农业农村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四)重大科技创新基建项目;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

  (六)国家、省明确要求市级投资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投资项目入库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政府决策、部门审批、项目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在政府投资管理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先施工准备、后开工建设;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科学合理、安全实用进行限额设计;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市政府投资项

  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需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预算,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确认。

  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根据需要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建设审批工作。具体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财政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助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计划,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局汇总,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除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特殊重大工程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领域的重大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扩建、改建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需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系统进行项目策划生成。

  第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年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一批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规定编报范围、编报流程、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限等要求,组织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需求计划建议。

  第十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从储备项目库中选取,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

  概算经批准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列为新开工项目,其项目总投资应当以经批准的概算为依据。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但己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储备项目。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分轻重缓急、投资资金需求和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形成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个数、投资计划总额度;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单位、建设期限、项目状态、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年度计划投资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应及时下达,并作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研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前期工作,履行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对市本级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审查、施工图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等工作。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对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提供依法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估算明细表,或者直接编报、审批或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按相关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等进行说明。

  (二)对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审批或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对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内部事项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还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完善,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落实情况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已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不再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环节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四章  项目设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或落实情况说明;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中,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招标核准申请(仅指需核准招标方式的项目);

  (四)节能审查意见(仅指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市委、市政府“三重一大”相关会议审议情况、项目联合预审、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等相关资料)。

  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核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因以下情况之一,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原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的或增加资金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重新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因国家、省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建成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的。

  申请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附财政部门对增加投资资金安排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方案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自然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专业技术要求等确定方案设计。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设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也是资金安排和下达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但未超过10%(不含)的或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的或增加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项目单位对呈报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概算文件程序的合法性、项目的完整性和数据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审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审查。

  财政部门对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确定的预算价应作为工程招标或工程发包的招标控制价。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依法招标投标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具体规定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文件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由政府设立的专业代建机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统称为项目单位。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建设任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进行建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要签证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现场签证确认实行终身负责制。

  设计变更应当实行先审批后实施。不立即处理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变更可以同步报批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后,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概算调增幅度不超过原批复概算10%(不含)的或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核定。

  (二)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含)的或调增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核定,如涉及“三重一大”,项目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于开工前拨付预付款,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同中有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计划文件及时拨付建设资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未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强化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批复,确保政府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严禁超概算、超合同、超进度支付资金。

  第七章  项目竣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形成有归属的资产。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有关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绩效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分工,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工程实施、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制定的规定、办法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