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4014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4〕83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清远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市辖区“三旧”改造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空间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市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辖区,是指清城区(含高新区)、清新区行政辖区,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三旧”改造是指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混合改造类型。
(三)下列建设用地可列入改造范围:
1.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需“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2.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5.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6.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可以实施改造的其他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用地。
第二条 机构设置及职能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
第二章 标图建库
第三条 标图建库标准
(一)一般要求
拟改造地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入库范围: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建设用地;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下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
3.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上盖物不包括隧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硬化路面、铁路轨道、露天停车场、蓄水池、沼气池、污水处理池、油罐、户外体育设施、堆场、大棚以及可移动的临时建筑物等;
4.不属于已认定的闲置土地,或者虽然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已处置完毕;
5.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以用地批文(按项目报批)、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宗地范围为基本单元入库;无合法用地手续的,按历史用地协议(包括流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各类用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行政区划界限、详细规划控制单元、道路、河流或者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库范围。
(二)特殊情形
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入库范围:
1.“二调”或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为非建设用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3、4、5项,不涉及复垦且确需改造建设的,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可标图入库。
2.改造后恢复为生态景观用途或作为农用地使用的生态修复用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2、3、4、5项,且提供生态修复具体事项对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标图入库。
3.属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纳入“三旧”改造项目整体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下称“三地”)、其他用地或征地留用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4项,可以标图入库,该“三地”、其他用地或征地留用地可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的限制。
4.入库地块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2、4、5项,如其上盖物占地比例(或容积率)符合相关规划条件规定的下限或行业用地标准规定的下限,或改造后用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或改造前后均为工业用途,其入库时可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限制。
5.入库地块上盖物占地比例不足30%的,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2、4、5项,经原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可按照2009年
12月31日前上盖物占地面积除以30%计算可标图入库的用地面积,标图入库部分须包含2009年12月31日前有上盖物覆盖的地块,并依据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入库地块具体范围。
6.属于位置相邻(可以间隔道路、沟渠、河流、绿地等地物,但不得间隔其他宗地)两宗(含)以上的宗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2、4项,可整体标图入库,整体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入库后须由同一改造主体整体实施改造。
7.旧村庄全面改造整体入库的,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2、4项,可不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入库,允许整体核算上盖物比例。
8.与已入库的“三旧”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4项,在改造方案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可直接标图入库,并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实施改造;原“三旧”用地标注为删除地块,不得再按“三旧”改造政策实施改造。
9.通过使用“三旧”用地复垦产生的规模或指标而纳入改造项目整体利用的非建设用地,符合“一般要求”的第1项,在改造方案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可直接标图入库,并可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实施改造;原“三旧”用地标注为删除地块,不得再按“三旧”改造政策实施改造。
第四条 标图建库办理流程
(一)入库申请
土地原权利人或其他市场主体拟实施改造的地块,原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实际用地人)或其委托的市场主体需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实施改造的地块,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
(二)审核与备案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对入库地块进行审核把关。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块入库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通过广东省审批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在广东省审批系统自动备案。
(三)信息公开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已入库地块的图斑编号、用地面积、坐落位置等信息(涉及权属及坐标等需保密的信息除外)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对于符合标图建库条件、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块,特别是贫困村改造用地,可将标图建库、年度计划、项目改造方案以及完善用地手续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第三章 “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原则上五年修编一次,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改造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用地功能布局(功能控制要求和强度控制要求)、配套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局、道路交通的主体规划和道路网络构成、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实施机制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配套措施。
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三旧”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年度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拟改造情况、用地现状、改造意愿、改造类型、改造用途、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实施时间等。由市“三旧”办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推进可行”的原则,制定市辖区“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提请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公益性项目、“工改工”项目的,可根据实际需求上报并纳入当年年度计划。因城镇开发边界导致改造范围不规整的,在年度计划批准后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调整。经批准的新增“三旧”改造项目,同步增补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项目目录。
列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实施有效期为2年,未按要求实施计划的,则取消实施资格。
第四章 “三旧”改造模式
第七条“旧城镇”改造
(一)旧城镇原则上实行成片连片改造,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由该单一主体申请实施改造。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必须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二)若“旧城镇”改造项目存在多个权属人、土地权属意愿不统一难以归宗的,政府发挥补位作用,原则上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第八条“旧村庄”改造
“旧村庄”改造可选择自行改造、引入市场主体合作改造或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等模式进行改造。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和引入市场主体合作改造
旧村庄改造的,应当达到以下条件:(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施旧村庄改造;(2)如改造项目内存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也应当取得国有土地权利人的同意。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引入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镇(街)农村“三资”交易平台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择参与合作改造的市场主体并确定实施改造主体。
(二)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旧村庄”改造
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旧村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局组织编制项目具体招标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改造主体(土地使用权人)。
第九条 “旧厂房”改造
(一)企业自行实施改造
1.“旧厂房”改造项目原产权人(或无合法手续材料但已实际建设使用的)申请“旧厂房”改造。
2.申请“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多个产权的,可以通过作价入股、搬迁补偿、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申请旧厂房改造。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必须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3.多个产权人联合改造的,由相关产权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申请“旧厂房”改造。
(二)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若原产权人无法自行改造或项目范围内国有资产占比较大,改造实施前经原产权人同意或经合法征地程序,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涉及工改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在供地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五章 “三旧”改造方案编制和项目审批
第十条 改造方案编制
“三旧”改造项目在征集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原权利人、改造主体等相关主体可参与改造方案编制工作。改造地块涉及征收土地的,需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为了实现成片连片改造,鼓励“三旧”改造项目面积不小于15亩。
第十一条 改造方案基本内容
(一)改造地块基本情况
(二)改造意愿及补偿安置情况
(三)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
(四)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
(五)资金筹措
(六)开发时序
(七)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规划调整受理与审查程序
(一)在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改造方案编制主体根据改造地块的现行控规统筹开展改造成本测算,同时提出改造范围调整和改造成本核算的申请。经改造成本核算后,确因效益无法平衡的,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度提高容积率。
(二)改造项目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改造成本核算工作,审核后确因效益无法平衡的,根据《清远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申请规划调整并组织开展编制工作。
(三)开展规划调整编制工作前,规划调整方案编制主体需根据《清远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开展必要性论证、启动规划调整等工作。
(四)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清远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开展单元(社区)功能与空间布局、居住人口规模、公益性用地、建设容量、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等控制内容审查,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改造方案编制主体根据已批的规划调整方案,编制项目“三旧”改造方案。
第十三条 改造方案审查和审批
“三旧”改造方案由项目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上报市“三旧”办审查。由市“三旧”办将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按程序提请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三旧”办负责对改造方案中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改造范围、改造主体、改造类型、改造模式、复建和融资建筑量、改造成本、用地整合、风险评估、搬迁补偿安置的原则和标准、供地方式等进行审核,并对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权属是否清晰,改造范围内房屋是否确权登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和设定地役权等问题进行审查。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项目的产业匹配度、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要求及行业准入要求;产业发展导向及投资政策要求;环境影响以及工改商住等项目是否涉及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要求;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安全生产;拆除重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住房建设规划、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涉及整合政府储备土地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查。
“工改工”项目需提供项目改造的总平面方案示意图,明确拟拆除、新建建筑情况。
“三旧”改造项目范围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拆除,应按原状修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涉及用地报批的改造方案需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函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作为组卷报批材料附件一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四条 改造方案调整、延期
(一)改造方案的调整。已批准的方案,因改造范围调整或用地规划条件改变调整改造方案的,可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项目改造方案调整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等直接与村民利益相关内容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按照程序报批。
对于市场主导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市场主体已征得规定比例的原权利主体同意,但项目仍难以推进,或因规划调整、土地整合等,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与所有原权利主体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该市场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的方式推进。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土地、房产征收(收回)工作,并对经核定的市场主体前期投入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二)改造方案的延期。改造项目因政策调整、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未能在改造方案批复的有效期内办理供地手续,确需延长有效期的,由项目方在批复有效期结束前6个月按程序向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申请,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延长有效期限为1年。
在批复规定期限内,没有实施拆迁和动工改造的项目,可申请退出。由改造主体向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申请,报经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退出。并向项目所在的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申请退回项目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章 “三旧”用地审批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和征收、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完善转用、“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的,按省、市有关规定,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权限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旧”改造涉及“三地”“其他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项目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或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报批。涉及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地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安排。
第十六条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相关规划,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类处理: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已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还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按照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方式审批。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补偿,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后,直接按照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补偿,按照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后,直接按照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4.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政策要求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须提供已按当时规定落实的证明材料。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应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协议中未约定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或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放弃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及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征收工作的监督
项目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体及国有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安置标准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按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市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征收纠纷处理
(一)因“三旧”改造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项目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及时处理;因征收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面的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等发生纠纷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以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处理方式妥善解决。鼓励社会组织设立第三方调解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土地纠纷调解的优势。有关土地权利人就旧村庄是否实施改造、搬迁补偿安置等重大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村集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少数成员拒不履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含搬迁补偿安置内容),对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项目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土地出让
第二十条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二十一条 属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用地,由市土地储备局组织编制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余的“三旧”改造用地,由项目所在区级土地储备部门组织编制出让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旧村庄”改造用地,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的,可以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
市场主导的其他“三旧”改造用地,可协议出让给批准的改造主体,或者协议出让给改造主体全资成立的项目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益用地移交
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将工业用地等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均需移交公益性用地,向政府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含红线退缩用地)的比例不低于15%,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需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改造项目类型、具体比例由市自然资源局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对于改造地块所在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未提出预留公益性用地要求,或改造地块面积较小,无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等情形,可按公益用地用途评估后,补缴与应移交用地等价的土地价款,或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筑面积。
第九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建配套项目鼓励措施
实施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中,属市、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等公建项目,可由项目改造主体按政府规划标准负责建设,涉及的费用纳入改造成本核算。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鼓励措施
(一)“三旧”改造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所得出让纯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并可采取物业返还等其他方式兑现补偿。
1.“三旧”改造项目由政府统一组织出让后核算土地纯收益。若项目产生土地纯收益,属于“旧村庄”改造的,项目所在的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并将土地出让纯收益按60%的比例用于补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的支农支出,也可以采取物业返还等其他方式兑现补偿。
若项目需要配套“旧村庄”图斑外新增建设用地才能达到改造经济平衡的,因“旧村庄”图斑范围内土地本身无产生土地纯收益的,则不给予出让纯收益补偿。
2.属于“旧厂房”、“旧城镇”改造的,将土地出让纯收益按60%的比例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也可以采取物业返还等其他方式兑现补偿。
(二)旧城镇由单一主体实施改造项目,通过公开方式选取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市场价。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的20%收取。其中公服改商住用途的则由政府收储。
(三)旧城镇由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土地使用人)的,土地出让金起始价按不低于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的20%确定。
(四)自行改造(包括合作改造)“旧村庄”项目,通过公开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市场价。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格的20%收取。
(五)旧村庄由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土地使用人)的,土地出让金起始价按不低于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的20%确定。
(六)自行改造“旧厂房”项目,属于“工改工”类型的,完善土地征收等有关用地手续后,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土地市场价格的40%收取。
对于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只提高容积率、提高利用率的,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有合法出让手续自行改造的“旧厂房”项目,涉及土地改变用途的,通过公开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评估市场价的差价收取。
(八)有合法划拨手续自行改造的“旧厂房”项目,涉及土地改变用途的,通过公开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和原用途评估划拨权益价。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评估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
(九)无合法用地手续自行改造的“旧厂房”项目,涉及土地改变用途的,完善有关用地手续后,通过公开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和原用途评估划拨权益价。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评估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
第二十六条 分期供地、拓宽融资渠道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已批复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情况,在达到供地条件后与改造主体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根据改造需要一次或者分期供应土地,核发不动产权证给改造主体。在项目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管下,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银行融资贷款。
第十章 政府监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三旧”改造项目监管协议制度
“三旧”改造项目应当在改造方案获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项目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重点对改造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实施改造,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履行改造范围内配套建设义务,落实对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安置义务,实现改造项目的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由区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后报市“三旧”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三旧”改造资金监管制度
“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须严格落实资金监管制度,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可参考省、市监管协议指导性范本落实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
对未按照改造方案和供地文书确定的开竣工时间、土地用途、开发强度等实施改造的,取消“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并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对拆除重建或者新建部分构成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理;对借“三旧”改造为名骗取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原出台的“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省和国家新出台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的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