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4020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户口迁移
条件的实施意见
清府〔202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部署要求,促进我市城乡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尊重意愿、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取得新突破为目标,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建立与我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协调发展的新型人口服务管理制度,促进我市城乡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亲属投靠登记户口
1.在我市城镇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被投靠人的户口登记在我市城镇地区的,可近亲属投靠登记户口。
2.在我市乡村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被投靠人的户口登记在我市乡村地区的,可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登记户口。
(二)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登记户口
1.在我市范围内,居住在属本人、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如房屋产权人不同意或者不符合立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2.在我市城镇地区,居住在单位宿舍或者租赁房屋或者由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公民,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如房屋产权人不同意或者不符合立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3.在我市乡村地区,居住在单位宿舍或者租赁房屋或者由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公民,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4.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公民,不符合落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登记户口
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辍学后其户口在原学校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乡村原籍户口所在地。
(四)引进人才入户
1.在我市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以及乡村振兴引进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2.具有中职(中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人员,或者经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人才,在我市城镇地区经常居住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可一并迁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统计、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建立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落户只作户籍变更登记。户口迁入、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成员资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
四、附则
(一)英德市和佛冈县作为全面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政策的试点地区,试点期间,英德市和佛冈县的相关户籍政策按照当地有关试点政策落实。
(二)国家和省对户口迁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制定的规定、办法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三)本实施意见由清远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清府〔2021〕45号)同时废止。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