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清远市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639号)及全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一号文精神,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将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粮食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划定原则。按照“应划尽划、划足划实、择优划定”原则,结合我市当前水稻种植田块类型、现有水土资源条件、生产现状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落实到镇、村、农户和具体的田头地块。
(二)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围绕保粮食产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我市粮食安全。
(三)坚持政策引导、农民参与原则。完善支持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积极引导农民参与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持种植收益在合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省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是129.87万亩(全部为水稻)。按照两区划定任务的要求,2017年全省在产粮大县开展划定试点,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
(二)工作任务。
1.科学有序开展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边界划定。各县(市、区)在开展划定工作时,应优先将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的水田划定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
(1)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壤较为肥沃,耕地质量等级在五等以上的水田,近年来基本种植水稻的田块;
(2)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0亩,丘陵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亩;
(3)农田水利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灌溉条件较好,排灌能力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生态环境良好,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
(4)周边涉及农业生产的河道水系通畅、灌溉条件保障、交通相对便利,农用输电线路等设施能满足生产需求,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要求的田块(划入粮食禁止生产区域的,不得划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2.逐级分解下达任务。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禀赋、发展潜力、产销平衡等条件,根据全市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结合各地现有水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现有水稻种植面积等因素,将划定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逐级分解落实到镇、村,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细化落实到农户和田块。
3.认真做好划定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查。县级政府要组织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深入开展调查,摸清当地连片水田和水稻种植水田分布情况,此项工作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二是制定划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连片划入标准和市下达的划定任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本地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方案。划定方案要包括划定总面积、分区数量、各区连片面积、分布地点(到镇到村到户)、当前种植作物类型、农田基础设施情况等内容,并明确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此项工作要求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三是规范开展划定。划定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审定后,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划定。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要明确到镇、村的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连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耕地质量等级、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此项工作要求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四是上图入库管理。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把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地块具体落实到图上,并根据农田实际情况核定修正,及时“上图入库”。此项工作要求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4.审核汇总划定成果。市政府将加强工作督导,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和验收,在成果验收合格并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全市划定情况报送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市农业局将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各县(市、区)粮食(水稻)功能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服务,督促各县(市、区)建立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汇总各县(市、区)粮食(水稻)功能区划定成果,形成全市粮食(水稻)功能区布局“一张图”和数据库。此项工作要求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5.落实保护责任。县级政府是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的保护主体。严格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各地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由当地政府公布,及时树立标志牌,标明地点编号、建设地点、连片面积、组织划定和管理责任单位、立牌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改变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标志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县(市、区)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水稻)功能区划定和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县级主体责任,按时、按量、优质完成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任务。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列入全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确保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和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和协调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各项工作,做好划定、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经费以县级财政为主。水利部门要根据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的水资源条件,做好项目规划和资金安排,加强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耕地占用审批,强化保护并做好上图入库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周边公路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工作。电力部门要做好粮食(水稻)功能区农村电网建设和日常用电保障。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企业优先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粮农民签订粮食收购订单。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水稻)功能区划定与建设。
附件:清远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附件
清远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
县别 |
耕地 面积 |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其中:水田面积 |
2016年水稻种植面积 |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 |
备注 |
|
合计 |
403.37 |
312.23 |
190.95 |
201.09 |
129.87 |
|
|
清城区 |
36.8 |
18.53 |
11.08 |
27.08 |
7.54 |
|
|
清新区 |
57.36 |
48.85 |
29.5 |
35.99 |
20.06 |
|
|
英德市 |
136.92 |
113.45 |
68.26 |
54.88 |
46.43 |
|
|
连州市 |
60.09 |
40.9 |
30.06 |
26.23 |
20.44 |
|
|
佛冈县 |
17.56 |
20.36 |
11.82 |
17.77 |
8.04 |
|
|
连山县 |
14.97 |
10.31 |
10.2 |
10.6 |
6.94 |
|
|
连南县 |
16.56 |
11.49 |
7.51 |
6.5 |
5.10 |
|
|
阳山县 |
63.11 |
48.34 |
22.52 |
22.04 |
15.32 |
|
|
|
|
|
|
|
|
|
|
说明:1.各县(市、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129.87/190.95*各县(市、区)水田面积。 |
|||||||
2.耕地面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水田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 |
|||||||
3.2016年水稻种植面积由市统计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