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
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到 2020 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健全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监测自动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和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反映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1.空气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现有国控站点和市控站点的基础上,根据城区扩展和建设的变化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程序,增加或优化调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各县(市、区)原则上在辖区内建设至少2个市控或以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可加密建设监测站点。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金属监测能力。
2.水环境监测网络。在现有的北江流域水质监测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大江大河干支流、跨界河流、主要湖泊水库的监测断面,加强对各级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及其他有重大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监测,逐步补充农村水环境等监测断面。逐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跨市交界河流和重点河流断面的水质实时监测监控。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提升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化学物质监测能力。
3.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设置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本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全市统一按照行业规范分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污染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等土壤监测,以及与土壤环境相关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
4.声环境监测网络。在现有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的基础上,根据建成区扩展情况,进一步优化布点。推动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到2020年,市区功能区噪声基本实现自动监测。
5.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积极协助省辐射监管部门的国控点水体和空气γ辐射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工作,将我市重点农产品基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省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范围。
6.生态监测网络。配合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生态公益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管。
7.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市、县两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等污染源监管要求确定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动态更新。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测信息公开。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督促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环保部门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分级公开监测信息。逐步加强对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源,畜禽养殖、种植业源等农业污染源的监测与统计。
(二)实现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联网共享和统一发布。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市、县(区)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林业、气象、统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通过通报、会商机制,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2.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配合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逐级贯通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体系;各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开放数据接口,建成汇集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实时发布与共享,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3.建立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划分,明确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逐步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或其他形式,及时准确发布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等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三)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1.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完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立环保、气象联合会商长效机制,发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逐步建设精细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2.水环境预警体系。加强对北江流域干支流水体、水源地等水质监测与预警。
3.土壤环境预警体系。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水平。
4.辐射环境预警体系。配合省环境保护厅以环境辐射监测系统和应急监测系统为基础,以重点流域和重要区域为重点,开展核辐射安全预警监测。配合开展放射性风险源及敏感目标的详细调查,建立分级、分类、分段的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体系。
5.生态环境预警体系。定期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对生态保护红线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配合省卫计委在重点区域设置环境健康监测点,定期监测暴露人群环境污染相关指标和健康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及其健康损害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预警。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6.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体系。完善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联网,形成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自动预警、超标排放报警及追踪定位。增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四)构建测管联动、监管规范、考核问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考核机制。
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完善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创新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和市场退出机制,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依法查处,并提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计量认证证书。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按信用等级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差别化管理,相关信用等级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监测数据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2.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快速响应机制,制定监测与执法联动工作规程,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3.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各地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等职责任务提供技术支撑,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五)健全规范,改革创新,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1.规范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省、本市统一的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污染源、噪声、辐射等监测,增强各部门、各类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2.稳步推进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3.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配合环保部、省环境保护厅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市、县(区)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要求,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
4.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各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将所需建设运行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当年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卫星遥感解译和无人机(船)监测、自动监测与预报预警、环境应急监测、特征污染物和环境监测信息化等能力建设。
5.积极培育生态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评估等基础公益性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6.提升生态监测科技创新。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科研创新,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我市技术创新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把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推进落实。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定期将实施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有效投入。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统筹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任务,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扎实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四)本工作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现状及建设目标
2.清远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点任务分工表
3.清远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有关部门责任
附件1
清远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现状及建设目标
各环境要素网络 |
现状 |
建设目标 |
|||
点位数 |
布点情况 |
点位数 (含现状) |
布点情况 |
||
空气环境监测网络 |
城市站 |
3 |
国控点,清城区 |
5 |
清新区、清城区 (省控网) |
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 |
18 |
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连州市、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 |
18 |
|
|
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站 |
0 |
|
1 |
待定 |
|
路边站 |
0 |
|
1 |
待定 |
|
重金属 专题站 |
0 |
|
1 |
待定 |
|
水环境监测网络 |
地表水 监测网 |
61 |
主要河流、湖泊水库 |
61 |
|
饮用水水源监测网 |
12 |
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 (含在用和备用水源) |
85 |
增设全市73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点位 |
|
产业转移园区监测网 |
14 |
3个产业转移工业园 |
约17 |
4个产业转移工业园 |
|
地下水监测网 |
0 |
|
3 |
待定 |
|
地表水自动监测 |
1 |
|
4 |
|
|
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 |
156 |
基础点63个、风险点81个、 背景点12个(国控网) |
156 |
|
噪声环境监测网络 |
城市区域 |
219 |
清城区110、清新区109 |
219 |
优化、补充,清城区 |
道路交通 |
63 |
清城区41、清新区22 |
63 |
优化、补充,清城区 |
|
功能区 |
6 |
清城区6 |
14 |
优化、补充, 清城区7、清新区7 |
附件2
清远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3
清远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有关部门责任
一、市环境保护局
牵头组织实施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一)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全市生态环境预报预警体系;
(二)构建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
(三)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考核问责机制;
(四)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二、市委组织部
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市编办
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衔接国家、省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提升环境监测机构编制使用效能。
四、市发展改革局
(一)支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有关项目立项审批;
(二)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信用等级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指导环境监测相关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六、市科学技术局
(一)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
(二)鼓励全市科研部门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
七、市公安局
(一)按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共享机动车信息库,接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二)指导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安保工作;
(三)依法处理环保部门移交的涉环保案件,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八、市纪委监察委
运用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结果,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九、市财政局
(一)统筹用好现有环保资金,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大数据平台等有关项目的财政保障;
(二)为我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提供财政保障。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我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人事管理、职称管理支持。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一)组织开展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二)共享上述相关数据,接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三)参与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一)组织开展对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源调查和监测;
(二)共享上述相关数据,接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三)参与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一)在港口、码头、大型交通干线布设监测点位,试点开展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二)共享上述相关数据、相关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及港口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信息,接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三)参与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
十四、市水务局
(一)在人口密集区、国家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区、大型工业基地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监测;在主要江河、湖泊水库、饮用水源地等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在重要水库水源地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水生态监测包括藻类监测、浮游动物监测等;
(二)共享上述相关数据,接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三)参与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
(四)参与建设全市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
十五、市农业局
(一)在耕地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开展种植业源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和监测;
(二)共享上述相关数据,接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三)参与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
十六、市卫生计生局
(一)对自来水水厂出厂水质开展卫生监督监测;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重点地区环境污染相关指标数据,对暴露人群健康进行监测,评估环境污染对暴露人群健康的影响;
(二)共享上述相关数据,接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三)参与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
十七、市统计局
将有关环境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十八、市林业局
(一)在林场、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布设监测点位或建立生态观测站,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等生态指标监测;
(二)共享上述相关数据,接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三)参与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
十九、市安全监管局
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矿山及尾矿库信息接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二十、市质监局
(一)组织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拓展在线监测仪器的计量检定或校准;
(二)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市气象局
(一)完善气象观测网络,开展气象要素监测,完善气象部门组建的大气污染成分监测网;
(二)共享上述相关数据,接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三)参与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
(四)参与建设全市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二十二、清远海事局
(一)组织建设沿海和内河船舶污染监视网络,配合开展船舶污染监测;
(二)共享上述相关数据,接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二十三、市大数据中心
(一)完善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政府部门间的环境生态信息共享提供交换渠道和基础性支撑;
(二)实施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推动建设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指导有关部门共享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
(三)参与建设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并与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对接。
二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