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医疗
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清远市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按照“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思路,通过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紧密对接和资源整合,激发各类服务主体的潜力和活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切实提高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初步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有效配置利用,建成兼具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质及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培养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老年护理)人才,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大幅提升。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能力不断增强,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到2020年,全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覆盖城乡、资源共享、保障有力、支付合理、运行有效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和健康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
1.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为支撑,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家庭医生团队,并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建立医养护一体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到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通过建立适宜的签约服务方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按照协议为居家签约老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急诊、转诊等医疗卫生服务。探索开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健康养老签约服务,并享受同等的收付费政策。到2018年,家庭医生与65周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2.进一步完善家庭病床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3.完善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功能。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疏导、日常健康管理、文体娱乐、生活照料等老年服务,确保大部分老年人能依托社区、养老机构实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二)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1.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应开设老年人就医服务绿色通道,特别是要为高龄、重病、失独、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一站式”或“全程陪护式”就医便利服务。继续实行65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体检。鼓励、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2.增强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提供能力。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设置一定比例的医养结合床位,开设老年病科、康复科、临终关怀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可以举办养老机构,对辖区医养结合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或合作,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3.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老年病服务诊疗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老年病科、康复科、临终关怀病床。鼓励民营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型医养结合机构。积极发挥医联体优势,建立方便老年人就医的远程医疗、急诊转诊、术后康复巡诊、预约就诊等协作关系。鼓励二级、三级医院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老年专家门诊,定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诊疗、巡视服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4.充分发挥中医药健康养老作用。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积极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市中医院要率先开展中医药医养结合试点,通过增设老年门诊、老年病床或老年病院、养老康复护理中心,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形成经验后适时在全市推广。[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5.开展老年病专业研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老年病的研究和预防,提高老年病的防治水平;市第三人民医院要发挥学科优势,深入开展老年精神类疾病预防、治疗和护理方面以及老年慢性病管理方面的研究,并探索逐步向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医疗机构转型。[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三)促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深度融合。
1.支持养老机构开设医疗机构。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类型医疗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门诊部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护士在养老机构内开办诊所、护理站。规划新建的养老机构,要根据条件和需求预留开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需的房屋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诊疗设备。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设有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与周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工作,并积极将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医联体。[市民政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2.鼓励开展协议合作。开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条件尚不成熟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主动与属地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和建立医疗与养老服务协作机制,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鼓励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采用托管、直管、直办、协议签约等多种方式举办养老机构或与养老机构合作,形成医养结合联合体,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养结合工作。
1.加强设置规划。根据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各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等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发展预留空间。[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2.做好政策保障。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在医保定点、土地供给、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先优惠,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建民营”型医养结合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优质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养结合机构,满足个性化医养需求。[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五)建立医养结合服务保障制度。
1.完善医保支付制度。有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适用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2.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新增医养结合类公共服务产品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方式提供,实行更加灵活的政府购买服务支付方式,允许分阶段支付购买服务经费。[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六)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养。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2.做好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培养。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强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典型报道,推介传统养老模式向医养结合养老模式转型的重要意义,为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系统宣传促进健康养老和医养结合的相关政策,推动政策顺利施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思想动态、实际需求,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具针对性。树立全社会尊老、爱老与正确健康养老的观念,为创新健康养老新途径,加快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创造社会发展条件。[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用房规划布局。各级政府要积极研究出台废旧厂房、居住用地用房、商业用地用房等临时改变用途为医养结合场地的支持政策,理顺相关审批环节。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拔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允许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设置医养结合机构。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涉及容积率增加的收取土地出让差价;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三)推动医养结合健康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我市卫生计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共享老年人基本档案、健康档案、需求评估等信息,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支持并推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开展健康信息化建设,积极接入各类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鼓励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建立居家养老智能化健康监测和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医养结合发展的重要意义,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制定出台推动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细化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医养结合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养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推进医养结合项目,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要优先予以受理和审核审批。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制定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的养老机构以及其他医养融合体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医养结合人才的培养、培训和职业鉴定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金融工作部门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老年人实际需求等开发和推广适宜的商业保险产品。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其他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对医养结合机构和相关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倾斜,重点支持全市“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
(三)抓好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各县(市、区)要规划建设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2017年各县(市、区)至少开展1个医养结合试点机构,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考核督查。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