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
政府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等部署和要求,我市认真开展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现将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清理,决定取消一批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具体取消事项详见附表。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收取单位
|
开具单位
|
取消后
办理方式
|
零就业家庭
证明
|
办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各村(居)委会
|
无须此项
证明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社会保险
补贴
|
人社部门
|
各村(居)委会
|
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
|
规划许可证与房屋产权证地址一致的证明
|
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
部门
|
规划部门
|
无须此项
证明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其他规划可附相关内容的证明
|
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
部门
|
规划部门
|
无须此项
证明
|
二、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做好取消证明事项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三、各地、各部门在今后行政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精神,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