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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在岗职工全员足额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9-11 03:00:03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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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企业在岗职工全员足额参加社会保险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4〕7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在岗职工全员足额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全员参保

    按照要求,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地税、总工会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部门上门执法,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缴费基数

2014年9月1日起,企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月工资低于1600元的以1600元作为缴费基数申报;职工月工资高于1600元的,按照本人实际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申报,且缴费基数高于1600元的人数不应少于企业总用工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对未按时足额参保缴纳社保费的处理

    (一)发补缴通知书。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②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③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未缴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

(二)查询欠缴费企业银行账号。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三)申请划款通知。地税部门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地同级人社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发出划款通知。人社部门接到地税划拨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人社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在岗职工全员足额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税务、总工会、经济信息、对外贸易、人民银行、银行监管及各商业银行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确保工作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以开展企业内部普法宣传为重点,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增强企业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职工自觉参保的意识,引导企业主动配合执法检查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加强督导。从9月上旬起,根据各县(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全员足额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落实进度情况,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督导组将到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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