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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8-02-13 03:05:3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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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务

公开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清单位:

《清远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清远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目的和要求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特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负面清单要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依据

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22号)、《清远市全面深化改革2017年工作要点》(清委办〔2017〕32号)和《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清府办〔2012〕116号)。

三、负面清单

1.已经定密的各类公文,在其保密期限内不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二条规定,个人隐私至少包含自然人基因信息、病例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内容。根据通常的解释,个人隐私是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资料。

3.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公开方式为“不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各类公文,不公开。

该类公文,制发部门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供内部传阅,对社会不公开。

5.仅限政府机关内部运转的各类公文不公开。

该类公文只对本机关内部的运转起规范和约束作用,与社会公众没有关系。

6.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公文、内容不属于最终结论的过程信息不公开。

过程信息和最终结论可能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存在相悖的情况。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公文也属过程信息。

7.政府领导同志即时讲话记录、行政单位内部审批流程记录、行政单位会议记录、讨论发言记录信息不公开。

该类信息可能存在不成熟的个人观点或初步想法。可能与最终结论不一致甚至存在相悖的情况。

8.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信息不公开。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般原则,作为某项具体政府信息的原始制作者、采集者,该行政机关比其他行政机关更加了解政府信息的内容以及相关背景资料,能够更加全面地把握权衡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防止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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