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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2-24 01:59:1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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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引进

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已经七届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清远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为继续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清远,更好地促进清远地区经济、金融的良性健康发展,对《清远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试行)》(清府办〔2014〕32号)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金额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在清远首次设立分支机构或对已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升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条  根据首次设立或升级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等级,市政府奖励金额(人民币)分为100万、30万、20万三档,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相应追加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一)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等级,在清远首次设立二级(地市级)分行(或升级后等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100万元;该机构注册至县(市、区)的,当地政府可另行奖励20万元。对在清远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等级,在清远首次设立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30万元;该机构注册至县(市、区)的,当地政府可另行奖励10万元。

(三)在清远设立的村镇银行,奖励20万元;当地县(市、区)政府可另行奖励5万元。

第三条  对于将总部迁至清远的城市商业银行、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奖励金额;在清远已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升级后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

    二、申请程序及材料

第四条  由在清远首次设立或升级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当年开业经营后向市金融局申请;市金融局核定、汇总当年申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并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次年将奖励金额拨付符合申请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银行设立开业的时间、经营场所、经营情况、申请适用条款及奖励金额等);

(2)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营许可证;

(3)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其他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率,当年度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局会同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金融局应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把关,对于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事实取消或者追缴奖励。

第八条  申请对象同时满足市委、市政府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已进驻清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再开设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奖励截止时间);《清远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试行)》(清府办〔2014〕32号)自行废止之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新进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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