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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09-08 03:19:0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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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调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实施《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条件优化队伍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府办〔2013〕74号)以来,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年龄、学历、专业等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同时也有效稳定了基层公务员队伍。现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除了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调入人员:

(一)学历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

2.少数民族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以上职务的人员学历放宽到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

(二)年龄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学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内各县(市、区)调入公职人员的,须在我市县级(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我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的人员在我市基层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处级及以上干部的任用交流;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调配(流动);

3.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4.在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编)满5年且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人员的配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为市直单位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配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学位人员的配偶;

5.原来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编)、后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到县(市、区)工作的人员。

(五)特殊岗位通过公开招聘或遴选方式调入公职人员的,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和年龄条件。

二、我市清城区、清新区面向连阳地区及英德市、佛冈县调入公职人员,须在原地区服务满5年;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可以不受服务年限的限制。

三、以上因解决夫妻分居放宽服务期限制,招录(聘)时报考有服务期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清府办〔2013〕74号文同时废止。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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