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直
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直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清远市直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医疗费用再报销人员范围
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编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费来源
(一)享受待遇人员(含退休人员)按如下标准从本人工资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20元;
科级每人每月40元;
处级每人每月60元;
厅级及以上每人每月80元。
(二)市财政局按每人每月260元标准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四)若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所需经费当年收入不足支付当年支出部分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实际不足部分向市政府申请解决。
三、待遇标准
用于报销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报销比例如下:
享受科员级及以下待遇 70%
享受科级待遇 80%
享受处级待遇 90%
享受厅级及以上待遇 100%
四、报销范围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
(二)住院病房床位费补助标准:副厅级及以上180元/日、处级150元/日、科级及以下120元/日。
(三)以下费用不纳入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范围:
1.膳食费、生活用品费、电话费、电炉费、冰箱费;
2.单纯体检费、单纯检查费;
3.护工费、住院陪护费;
4.就医交通费、会诊交通费;
5.医疗咨询费、美容健美费、保健性疗养费、保健性按摩费、气功费;
6.非功能性整容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费、手术项目的商业保险费;
7.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8.超标床位费;
9.非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公务员本人、家属或亲友要求增加的与当次就医无关的诊疗项目费、检查费、治疗费。
五、相关单位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政策的制定、调整、解释;
市财政局负责医疗费用的划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享受待遇人员医疗费用的申报及医疗待遇的审核、给付、结算、监管等业务工作。
六、其他
市直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本办法从2017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