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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府办函〔2018〕177号)

时间:2018-09-28 07:52:1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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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市政府

规范性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议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

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必经的最后一个程序。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不得将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审议,否则,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三、起草单位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

对未采纳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衔接市政府法制机构;仍未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仍未采纳的意见书面告知市政府法制机构,并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四、起草单位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明确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对不采纳意见形成清单,并说明理由。

五、市政府办公室接收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核查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对不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作出不同处理:对报送材料不全的,市政府办公室应通知起草单位按要求补齐;对报送材料齐全,无不同意见或者争议较小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办公室可报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报送材料齐全,但未采纳的意见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办公室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协调论证,也可要求起草单位再与意见相关部门协调论证,并根据协调论证情况,决定是否报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特此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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