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函〔2020〕1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
清远市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好我市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17处建(构)筑物纳入2020年清远市历史建筑名录。现予以公布,请你们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