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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1-02 15:08: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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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

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20〕42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方案》已经七届第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

使用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用人员使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事项的顺利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所涉聘用人员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通过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等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警辅人员、司法辅助人员按上级文件执行。税费征管人员参照执行。代建项目管理局专业技术人员列入项目建设专项管理。

三、规范管理

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专项工作聘员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确保临时、阶段性重点攻坚工作任务人员配备到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成员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一)名额管理

专项工作聘员名额实行总控管理,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减员增效”的精神实施。具体名额按照列入本方案管理的市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现有编制总数的20%进行名额总控和重新核定。重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提交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另文明确。

公检法系统名额指标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确定,不列入聘员名额管理;原后勤服务类人员不列入名额管理,转由单位公用经费或已有工作经费中自行安排

用人单位申请新增专项工作聘员名额或延长专项工作聘员服务期限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核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依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实名管理

用人单位申请名额经核定批准后,按核准的名额招聘使用专项工作聘员,由符合资质的人力资源机构承接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经费标准内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行实名管理。

(三)分类管理

专项工作聘员分为两类:

1.专业技术类:共分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行政辅助类:共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三档为获得本科学历的人员;第四档为获得大专学历的人员。

后勤服务类人员自2021年起不再纳入本方案管理。

四、名额申请与审批

用人单位申请新增专项工作聘员名额指标或延长专项工作聘员服务期限的,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含申请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有聘员情况、申请指标的类别、数额以及新申请聘员岗位职责、资格条件等。

(二)条件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同步征求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意见。

(三)指标审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指标下达。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将指标下达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指标下达3个月内完成人员招聘,逾期未完成的收回名额指标。

(五)指标管理。专项工作聘员名额指标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工作任务调整、临时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原聘员指标过剩或服务期限到期的,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核减(销)申请。联席会议将根据用人单位工作任务情况及时收回名额指标。

五、薪酬待遇标准

专项工作聘员的薪酬待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另文明确。今后薪酬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提出调整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签订劳务聘用合同

招聘完成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与承接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的时间、聘用人员工作岗位档次、人员数量、福利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督促落实履行合同。

承接单位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

七、资金安排及拨付

用人单位经批准聘用的专项工作聘员经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情况划拨经费给用人单位。专项工作聘员经费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不得从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现有专项工作聘员名额指标有服务期限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不再办理相关人员续聘手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回名额指标,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经济补偿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原则上在用人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0月份对用人单位报来的本年度名额指标使用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核定下一年度专项工作聘员人员经费,由用人单位按程序申报下一年度聘员经费预算。

八、附则

(一)专项工作聘员的招聘、管理、考核和退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文明确。

(二)本方案实施前,原市直单位聘用在岗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指标,必须由联席会议再次进行核准,指标和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进行套转,不符合规定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退工作。

(三)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清府办〔201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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