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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5-25 09:33:2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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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

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21〕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清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馈。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20

 



清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1号),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可持续长效机制,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着力补齐短板,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基本建立“市级督导、县为主体、分级管理、镇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高效运行,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信息化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实现县、乡、村三级100%全覆盖。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100%。全市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

2025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取得长足成效,管理养护体制运行顺畅,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基本消除,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与农业、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治理能力得到充分提升资金得到有效保障,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

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全面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市级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纳入对县级政府绩效考核管理,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市级相关部门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会同有关单位在确定的市、县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基础上,加强动态调整,形成边界清晰、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上级有关农村公路政策及农村公路发展指导意见,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拓宽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逐步建立补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超载超限运输治理,推进农村公路联合执法。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等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

2.县级政府履行好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按照省有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分工,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各乡级政府履职尽责。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行“路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0〕69号),全面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县、乡、村三级(总)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建立健全“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路长制度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乡村振兴和“三农”工作统筹安排,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强化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定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净化、美化、绿化“三化”工程,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积极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确定1名乡镇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管养里程在50公里以上的乡镇至少2名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公路专业知识,主动接受县级交通公路部门的行业指导和技术培训,负责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招募专职协管员,在乡村道的日常巡查工作发挥应有作用。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等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引导、激发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热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优先聘用具有劳动能力的沿线农民群众承担工程建设劳务、日常养护保洁等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沿线农民群众提供就业机会。推行养护公示制度,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1.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完善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统筹用好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称“替代养路费部分”)切块到市县部分、省级交通专项资金、涉农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多种补助资金,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其中,“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降低。同时,“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工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安排应结合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根据省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2022年起“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市、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需要保障养护工程资金投入,足额落实养护工程配套资金,保障养护工程及时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以县为主、省市支持”的筹资模式,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属于县级事权,由县级政府承担资金筹措主体责任,并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确保所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其中,省、市、县三级财政原则上按3∶3∶4比例筹集,实际资金标准和筹资比例高于上述规定的县(市、区)不得降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与养护成本变化、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地方财政增长等因素相关联的日常养护资金补助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加大管理养护力度,适当提高本级标准,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时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3.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结合我省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对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相关资金安排挂钩。全市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全市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审计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的审计,定期开展各级财政资金的专项审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审计力度,提升监督合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

4.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纳入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探索养护新模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四好农村路”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增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保障能力。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行“农村公路+”发展模式,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促进农村公路与地方经济、社会、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农村公路(公交站点)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局〕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县级人民政府要出台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推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深化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一体化项目包工程管理模式,简化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检测、统一设计管理。积极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电子化招投标,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施工队伍实施,鼓励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推进将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招呼站)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范畴一并养护,全面实现日常养护常态化、养护工程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2.创新多元养护模式。按照“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根据公路等级、边远程度等差异,因地制宜推行养护公司制、个人承包制、道班养护制等适合本地区农村公路专业养护和乡村养护相结合的新模式。培育县域养护中心,强化养护能力,负责农村公路的小修、预防养护以及应急养护。鼓励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结合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由乡镇人民政府采用专业化养护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分区域,分路段聘请沿线群众养护,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参与农村公路市场竞争。推广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各地开发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农民投工投劳,鼓励将区域相近的乡村两级养护员、护林员、护河员等整合,让农民更多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综合养护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3.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制度。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县级政府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作为目标责任制管理的重要内容,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实行严格考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根据检查结果奖优罚劣。

4.促进农村公路养护转型发展。坚持绿色发展,推广再生利用,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路与自然和谐共生。大力开展“美丽生态文明农村路”建设,切实提升路域环境,将交通之美融入村容整体环境美当中。坚持智慧发展,积极推进信息化技术在农村公路养护领域中的应用示范,所需经费在日常养护资金中统筹安排。全面启用省级数字“四好农村路”管理系统和手机终端应用,全面实现数字化网上审查审批备案管理。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和养护科学决策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5.完善科学化技术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规范,积极构建具有粤北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标准体系,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加强病害巡查和应急管理,定期开展路况评定和桥梁、隧道检测,建立养护决策体系以及以目标为导向的奖罚机制。适时引进具备条件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参与,提升养护科学决策能力。强化预防养护理念,制定科学预防养护方案,开展“微病害处治”工程,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6.加强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推进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完善县级竣(交)工验收机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邀请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制定专项方案,尽快补充完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灾毁路段修复工作,加强养护应急体系建设,完善物资装备配备,提农村公路本质安全、灾害防范及处置能力。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加快建立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用水平。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工作力量,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7.强化执法和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群管(协管)网络,构建“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实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全覆盖。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完善人才培养吸引和激励保障制度,提高管理养护人员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县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路政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8.提高农村公路运营水平。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的总体思路,加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推动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扶持和兜底保障,巩固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农村客运“开得起、留得住、坐得起、有效益”。规范农村客运市场,从根本改变农村客运经营机制,实行公司化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健全农村货运物流网络节点,有序推进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不断推动农村客货运输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9.开展示范创建工作。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统筹城乡绿化、特色田园乡村、旅游乡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等建设工作,加强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路等示范创建工作,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打造“美丽农村路”经济带。推进公路文化建设,深挖彰显本地特色的公路发展历程和人文底蕴,推动优秀公路文化传承和创新。到2022年底,实现每个县(市、区)均有“美丽农村”,示范带动效应充分发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同步部署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和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职责完成各项任务,并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压实责任,认真抓好任务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深入分析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于2021年6月底前出台本辖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具体方案或实施细则,明确改革任务落地的时间表、路线图、权责清单、考核激励机制等内容,做好具体改革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重点改革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交通投资计划、项目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和“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挂钩,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抓好示范引领。结合建设交通强国要求,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美丽农村路等主题,结合本地特色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并及时总结推广应用好的经验做法,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四)加大宣传引导。紧紧围绕改革重点任务,准确解读改革政策举措,大力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和先进典型、典经验,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浓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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