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函〔2022〕89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第三次
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粤府〔2022〕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土壤普查工作的主体责任,规范开展普查,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开展普查,形成统一的土壤资源台账,统筹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抓好贯彻落实
要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严格抓好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土壤普查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普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高质量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校核、数据整理分析和成果汇交汇总等工作。加强监督审计,确保普查经费落实并规范使用。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
壤普查的通知(粤府〔2022〕26号)
2.清远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