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2017
清府办〔2022〕4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市商务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梳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现决定继续施行该《暂行办法》,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2月20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将另行通知。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0〕5 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第 49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