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执行《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条款的通知
清府办〔2024〕15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执行《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20〕5号)印发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执行《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条款的通知
清府办〔2024〕15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执行《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20〕5号)印发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