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4013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
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4〕81 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规范性文件动态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20〕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延长有效期的通知》(清府办〔2022〕40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