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2012〕22号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2012年8月14日)
为大力推进“桥头堡”发展战略,建设幸福清远,激发全民创业的热情,培育经济持续增长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创新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形成有利于创业的政策环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1.充分认识推进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本、富民之源、和谐之策。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是把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创造就业岗位与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机结合起来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抓好促进全民创业工作。
2.全民创业的工作目标。总体目标是积极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引导和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使创业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不断增强。到2015年,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累计户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累计数比2010年增长50%以上,各年度民营经济主要指标增幅力争走在全省前列,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创业至上、宜居宜业的新型城市。
二、培育创业主体
3.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凡本市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免费进行档案管理;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时可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创业资助等政策。被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其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的代理年限,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到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4.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市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鼓励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在没有脱贫之前可继续纳入低保救济。
6.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农民发展的各类协会、组织,在民政或工商部门可以实行免费登记。允许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产业出资设立联合社,并按联营企业办理登记。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资金互助社分支机构或增加资金互助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人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7.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创业。党政机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辞职创业。符合公务员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辞职的,可按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按规定建立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3年的生活补助。辞职人员在辞职后被市内国有单位招聘或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其原工作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个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到本市企业挂职帮扶或离职在本地创办生产型企业、开发农业资源的,3年内其身份和人事关系不变,其工资(不含津补贴)正常晋升和发放,工龄连续计算。满3年后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安排相应工作,不愿再回原单位工作的,可以申请辞职,并解除组织人事关系,其人事关系由市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与所在单位协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鼓励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
三、放宽准入条件
8.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扶持“网店”发展,鼓励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自然人,通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业务实现创业就业。
9.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首期出资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投资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实行零首期注册。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职务类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规费。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各类经济组织,均可冠市名。鼓励并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级名称、清远市名称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对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的,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冠省名。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件,转型后企业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10.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减免的优惠。对申请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有关场地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可以使用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允许股东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实行“一址多照”。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四、加强创业扶持
11.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表彰创业先进和对创业主体贷款贴息、补贴资助。各县(市、区)要设立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主体均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个人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创办小企业的可按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主体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上述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不贴息。
12.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评级机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立村镇银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在农村的业务。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投资建立农业创业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五、完善创业服务机制
14.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申办文件编制、代理登记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各县(市、区)要大力扶持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创业服务公共网站、远程创业培训平台和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等,开展远程创业辅助培训和网络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
15.加强创业培训工作。通过实施创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农村劳动力、复员退役军人等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实施创业师资培养计划。大力开展订单式、校企合作培训模式,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2-2015年,力争劳动预备制、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各类培训达30万人(次)。到2015年底,力争使全市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大幅提高。
16.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创业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创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创业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创业主体提供“一站式”创业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创业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创业就业服务。规范创业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服务。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17.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统一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现有的土地、厂房,单独划出区域,建立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兴建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对达到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享受省、市级相关的扶持政策。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资金扶持兴办的各类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可采取减免租金1—3年的办法,吸引创业者入园。
18.建设培育创业专业市场。开辟或扩大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聚集创业的专业化市场,通过市场摊位优惠出租、免收市场管理费等政策引导创业者进场交易。引导工艺简单的劳动密集型项目进入家庭经营,鼓励园区企业将简单工艺工序剥离后外包给家庭加工,鼓励广告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等创意产业、网络营销进入家庭经营。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出租房进行改造、再利用,打造社区创业孵化基地,引导创业者投资经营社区卫生医疗、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业。对市区自建创业孵化基地、安排本市下岗失业等人员进场创业实验的街道、社区,由财政安排专项补贴。
19.为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设立创业网站、创业论坛,举办创业信息发布会、项目推介会,编制《清远市全民创业产业导向目录(2012—2015)》。由市经信局牵头编制并颁布全民创业产业导向目录,每年筛选出300个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适合百姓创业的小型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介。
六、优化创业环境
20.优化政务环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主体的正常经营,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21.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鼓励扶持全民创业的好经验,表彰成功创业典型,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创业至上、全民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全市每年评选 “十大创业之星”和“百名创业能手”并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七、强化组织保障
22.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民创业活动的组织协调。
23.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经信、教育、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推进全民创业工作的各种问题。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切实推进全民创业工作。
24.本意见由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政策实施细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的具体办法等)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另行制订。
2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