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委托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缴
土地出让金手续事项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报来《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的请示》(清国土资报〔2017〕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缴出让金手续,按53元/平方米标准计收后无需缴纳滞纳金。同时,本着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好企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同意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事项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全权办理。
此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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