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美丽乡村规划
建设环境整治指引》的批复
市城乡规划局: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清远市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环境整治指引〉的请示》(清规〔2016〕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清远市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环境整治指引》。
二、《清远市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环境整治指引》适用范围为清远市辖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从村庄总体规划、住宅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等十个方面提出指导标准,并提供了相应的范例。
三、本指引是指导村庄进行人居环境整治、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村容村貌的重要依据,请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批后公布及管理工作。
此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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