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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请变更旧城局部地块的规划条件等18个项目的批复

时间:2016-11-24 08:30:4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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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请变更旧城局部

地块的规划条件等18个项目的批复

市城乡规划局: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申请变更旧城局部地块的规划条件>等18个项目的请示》(清规〔2016〕9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清规委〔2016〕7号文对上述18个项目的审议意见,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变更旧城局部地块的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杨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在公共配套设施总用地面积(12500平方米)及总建筑面积(6720平方米)不变的前提下,原则同意加油站、停车场与幼儿园相互平衡指标。其中:

1.幼儿园用地面积5930平方米,容积率0.83,计容建筑面积4920平方米,按18班控制;

2.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为4300平方米,容积率0.42,计容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

3.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为2270平方米,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为0。要求停车位数量须不小于原出让条件规定数量,允许建设地下室,但不得抬高地面建设半地下室。

(二)余下64730平方米建设用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住用地)的容积率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划区内容积率偏高项目降低容积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27号)降低至3.5,具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建阶段实施降容。根据已批准的《清远市旧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因黄坑河改道,同意取消项目用地范围内原规划水系及两侧防护绿地。

(三)原则同意市三中北侧13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在红线宽度不变的前提下按现状道路线形进行优化调整;同意项目建筑限高由80米调整为100米。

二、原则同意时代花城项目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问题(申报单位: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考虑市规委会已审议通过项目总平面方案,后续单体建设也符合已批总平面,且根据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文件精神,同意项目的兼容性质与比例调整为:可兼容商业、商务用地,其中商业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6%,商务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25%。

(二)原则同意对12#、13#楼予以先行验收,申报单位须执调整后规划条件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价值评估与补缴地价等手续。土地手续未完善前,本项目其他楼宇不予验收。

三、原则同意核发龙塘镇局部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市荣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市成信鞋材有限公司):

(一)总用地面积73568.47平方米,其中道路用地1998.46平方米,建设用地71570.0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商业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20%,1.0<容积率≤2.0(7157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43140平方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

(二)项目地块需配套以下公共服务设施,并建议文教体设施适当集中安排:6班幼儿园1所,用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社区卫生站1处,建筑面积≥350平方米;文化室1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居民健身场所,用地面积≥8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物管办公室1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及警务室1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1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公厕1处,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三)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消防、日照、停车位等须满足《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机动车出入口宜设置在用地东、南侧。

(四)为处理好与相邻用地的空间关系,市城乡规划局在规划条件中要进一步明确小区路设置、边角地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等要求。

(五)申报单位须执调整后规划条件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价值评估与补缴地价等手续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报建。

四、原则同意核发高新区管委会4号小区局部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郭卫宽、郭智):

总用地面积6109平方米,须按《清远市科技园(百嘉)控制性详细规划》无偿预留市政道路用地592.83平方米、高压走廊防护绿地1545.48平方米,剩余建设用地3970.6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用地(B11),容积率≤2.3(计容建筑面积≤9132.6平方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限高24米。

五、原则同意核发源潭镇金沙工业小区局部地块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一)出让用地43197.80平方米(64.8亩),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0.8≤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50%,30%≤建筑系数≤60%,绿地率≤20%,建筑限高≤24米。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消防等须满足相关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

(二)返还农民实业用地4800平方米(7.2亩),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兼容二类居住用地,居住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40%,1.0<容积率≤2.5(48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考虑该地块较小,原则允许非居住部分配置的机械停车位计入有效停车位,但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非居住部分配置的总有效停车位的60%。

六、原则同意核发源潭镇峡山工业小区局部地块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总用地面积6903.3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作为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区),1.0<容积率≤2.5,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建筑限高24米。考虑该地块较小,原则允许非居住部分配置的机械停车位计入有效停车位,但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非居住部分配置的总有效停车位的60%。

七、原则同意核发源潭镇大连村委局部地块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一)用地面积2000.3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M1),0.8≤容积率≤1.2,30%≤建筑密度≤62%,绿地率≤20%,建筑限高≤24米。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消防等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二)规划条件中明确:土地出让时须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出让人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原则同意核发银盏林场银中村嘉福工业城局部地块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青山不锈钢有限公司):

(一)用地面积262396.6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M2),0.7≤容积率≤1.2,30%≤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建筑限高30米。

(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消防等须满足相关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

九、原则同意核发雄兴工业园26个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已批出总平面或建成的地块,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实际情况及《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等技术规范,原则确定其规划指标如下: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下限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关于不同行业类型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下限要求,上限≤2.5;建筑密度下限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明确的不低于30%的要求,上限≤60%;绿地率≤20%。由市城乡规划局按此意见进一步具体研究确定各地块规划条件及建设要求。

(二)未核发规划条件且未批总平面的地块,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印发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鼓励节约用地,原则确定其规划指标如下: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1.0≤容积率≤2.5,40%≤建筑密度≤60%,绿地率≤20%。由市城乡规划局按此意见进一步具体研究确定各地块规划条件及建设要求。

(三)各地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消防等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各地块规划条件应扣除城市道路,按净建设用地核发。

十、原则同意变更清远市清新城区11号区局部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一)总用地面积2736.3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商业部分计容建筑面积比例≤10%,1<容积率≤3.6(2736.38平方米<计容总建筑面积≤9850.97平方米),建筑密度≤35%,绿地率≥25%,建筑限高55米。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消防、停车位等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二)要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物业管理用房一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且须满足《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配电房一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一处,用地面积≥150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十一、原则同意清新城区1号区移民拆迁安置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单位: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一)原则同意清新城区1号区移民拆迁安置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同意按此方案核发规划条件给各安置户。安置户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时须处理好与周边地块的关系,建筑外立面风格尽量协调统一,建筑层数不超过七层,建筑限高30米。

(二)建筑方案须满足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等技术规范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十二、原则同意核发清新区31号区三个地块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一)地块一2077.06平方米、地块二4848.1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商业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面积比例≤20%,1<容积率≤3.5,建筑密度≤61%,绿地率≥30%,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消防、日照、停车位等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二)地块三3341.5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交通枢纽用地,容积率≤0.5,建筑密度≤25%,绿地率≥40%,建筑限高18米。

十三、原则同意核发清新区太和镇周田村委会留成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一)总用地面积3044.6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1<容积率≤2.5(即计容总建筑面积≤7611.73平方米),商业部分计容建筑面积比例≤12%(即兼容商业计容建筑面积≤913平方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建筑限高32米。

(二)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消防、日照、停车位等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十四、原则同意核发清新区两所新扩建学校及城西社区服务中心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一)区第三幼儿园:总用地面积7252.36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服务设施用地(R22),容积率≤1.2,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限高18米。

(二)回澜初级中学:总用地面积20892.9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A33),容积率≤1.2,建筑密度≤25%,绿地率≥40%,建筑限高24米。

(三)城西社区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666.67平方米,用地性质为行政办公用地(A1),容积率≤1.0,建筑密度≤32%,绿地率≥20%,建筑限高16米。

(四)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消防、日照、停车位等须满足《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十五、原则同意核发清新区太平镇刘建文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刘建文):

(一)总用地面积310.5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85.33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建筑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退缩北侧用地红线须不小于1.5米,建筑方案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及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二)考虑清四公路太平镇区路段按规划实施两侧各20米宽的防护绿地难度较大,原则同意取消建成区长约2千米的道路防护绿地,并在该路段远期道路改扩建时重点考虑绿化隔离带的设置。

十六、原则同意核发清新区三坑镇北坑排涝潭口段3块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一)地块一10853.18平方米、地块二2152平方米、地块三2271.65平方米,用地性质均为商业用地(B1),容积率≤1.5,绿地率≥35%,建筑密度≤28%,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二)地块三须按照《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清四公路以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325平方米的小区道路用地,并由土地受让方按控规建设后无偿向公众开放。

(三)建筑退缩、建筑间距、消防、日照、停车位等须满足《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十七、原则同意核发清远市清新区禾云5块留成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禾云镇人民政府):

(一)5#地块因面积有误,暂不批准核发规划条件,须重新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二)剩余5个地块开放强度指标为:

地块编号

规划用地面积(m2

用地性质

容积率

住宅兼容商业比例(%)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高度(m)

1#

12620.95

R2(B1)

1.9

25

40

30

≤30

2#

6949.88

R2(B1)

2.3

25

50

25

12M<建筑高度≤35M

3#

2755.02

R2(B1)

2.7

25

65

20

4#

7502.03

R2(B1)

2.6

30

48

23

6#

17475.67

R2(B1)

2.1

25

40

28

≤35

合计

47303.55

-

-

(三)地块一需配套物业管理用房≥50,垃圾收集点及公共配电房≥50。其他建筑退缩、建筑间距、消防、日照、停车位等须按《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四)地块六需配套两委办公室≥80,物业管理用房≥50,垃圾收集点及公共配电房≥50。其他建筑退缩、建筑间距、消防、日照、停车位等须按《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五)地块二、三、四的建筑退缩、建筑间距、消防、日照等须按《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十八、原则同意核发清新区禾云镇新城开发区禾兴大道南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张玉堂):

(一)用地面积1760 ,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1.0<容积率≤1.05,建筑密度≤32%,绿地率≥30% ,建筑高度≤24米。

要求本地块与北侧5880.16地块共同开发,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须按《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技术规定执行,同时满足消防、日照要求。考虑5880.16 地块无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共同开发时须在建筑裙楼配置不小于80两委办公用房一处、垃圾收集点一处。

请你局严格按照清规委〔2016〕7号文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上述项目的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工作。

此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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