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2018年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2018年修订版)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183号)、《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修改编制《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2018年修订版)》。
一、本听证目录分为“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和“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两部分(目录附后)。
二、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每年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市法制局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市法制局汇总提请市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三、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四、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目录(2018年修订版)
一、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事项(内容) |
设立依据 |
听证承办单位 |
1 |
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
市城乡 规划局 |
2 |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纲要),重要产业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2016年版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
市发展 改革局 |
3 |
行政区划调整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
市民政局 |
二、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事项(内容) |
设立依据 |
听证承办单位 |
1 |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
2016年版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
市发展改革局 |
2 |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不含未接入市政管网的瓶组供气单位销售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3 |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4 |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公共交通票价(听证范围为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票价(新开辟的城市公交线路执行本市县区统一票价的不另行组织听证))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5 |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6 |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含清洁卫生费)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7 |
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和公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8 |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听证范围为一次性调整项目和调价总体水平达到10%或以上的)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9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10 |
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
市城乡规划局 |
11 |
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事项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12 |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
市国土资源局 |
13 |
编制或者修改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
市国土资源局 |
14 |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
市国土资源局 |
15 |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 |
市环境保护局 |
16 |
公共汽车线网规划 |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第五条第(五)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17 |
涉及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
市教育局 |
18 |
涉及医疗方面的重大事项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
市卫生计生局 |
19 |
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 |
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
相关职能 部门 |
备注:本目录“二、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中第2至第9项,根据《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规定,价格听证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联动机制或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已经建立并经听证的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以不再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