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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12-14 02:54:0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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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清单位: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今后国家、省有规定或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各级政府承担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

二、关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帐积累。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暂不实行实账积累,采取按照国家每年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实帐积累,单位缴费资金按原供给渠道解决。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三、关于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中央、省属(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驻清单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三)县(市、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四、关于养老保险费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现行所属的县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五、关于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在本通知印发当月起一年内一次性退还本人。退还本息由单位统一申报,经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的审核后,由社保经办部门将改革前个人缴费划入个人社会保障卡,具体退还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改革前政策衔接办法

  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继续按原渠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从改革时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应缴费年限时段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足额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补缴后,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与改革后合并计算。

    七、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细,保持社会稳定。

  (二)举办业务培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培训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建立检查机制。

  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办、地税等有关部门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完成改革。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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