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公共服务
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
市城乡规划局: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请示》(清规〔2015〕102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二、《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体设施、社区福利设施、环卫设施(垃圾中转站)、公交场站设施、肉菜市场、市区服务中心等八项公服,规划范围为清城区与清新区太和、太平、三坑与山塘四镇,面积约1833平方公里,规划年限为2013—2030年。
三、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采用四级分类体系进行控制,即“市(区)级、街道(片区)级、中心社区级、社区级”四级控制,全面保障城市不同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并按照合理服务半径进行选址。
四、本规划是指导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下一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请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批后公布及组织实施工作,切实遵照规划落实公共设施用地,完善公共设施体系,提升居民生活环境。
此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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