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
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和市政协
重点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和市政协重点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和
市政协重点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和市政协重点提案(以下简称“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实效,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粤府函〔2014〕2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省政协重点提案暂行办法》(粤办函〔2014〕5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与闭会期间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进行重点督办,交由市政府组织办理的代表建议;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并立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提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督办的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是市政府及政府系统相关单位的法定职责。市政府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委及机构的联系,就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选题事项加强沟通,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将代表和委员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百姓、可行性大,且当年办理可取得实际效果的建议、提案选为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各承办单位(包括主办、协办单位)应增强做好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出实效。
第四条 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根据市人大确定的重点建议,按其所涉及的主要事项,由分管副市长领办;根据市政协报送的重点提案目录提议,市长领办1件重点提案。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部门职责,及时确定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的主办、协办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主办单位承担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过程的主要工作,负责制定和牵头落实办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办理目标、组织机构(协调小组)、办理人员、办理措施、办理时限等,在市政府领导确定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领办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协办单位按各自职能及办理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主、协办单位在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办理工作。
第六条 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工作协调小组,由领办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及主、协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主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推进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要在办理前、办理中、办结后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办理沟通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协办单位进行,可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由协调组长或副组长带队,协调小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有关人员赴兄弟市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 主、协单位对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应实事求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工作中遇到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共同研究办理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的工作意见。
第九条 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拟写答复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在确定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提出者,同时抄送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委及机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的答复,要实事求是,做到内容完整、文字精练、态度诚恳,并按规范格式行文。
第十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通报年度提案办理情况时,应一并报告重点建议、通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以往列入计划解决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事项,主办单位应会同协办单位认真按计划办理落实,并积极配合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委及机构组织的“回头看”活动,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