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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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未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未按照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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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现货市场未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出现市场风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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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未按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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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未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未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的;市场经营者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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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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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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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未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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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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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没有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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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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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必须是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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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未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未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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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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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没有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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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资金管理、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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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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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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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未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购卡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用途卡资金超过限额的;未按规定设置有效期的;未按要求处理退货资金的;未提供退卡服务的;发生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按要求在媒体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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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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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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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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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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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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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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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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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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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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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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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未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仍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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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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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未签订销售合同,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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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未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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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未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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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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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应商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未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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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未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未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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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供应商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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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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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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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供应商、经销商未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未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未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未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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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经销商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少于10年。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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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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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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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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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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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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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务部《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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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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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对违反上述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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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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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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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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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对违反该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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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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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商务部《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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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商务局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仅限于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
58 |
市商务局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仅限于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
59 |
市商务局 |
行政检查 |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检查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仅限于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
60 |
市商务局 |
行政检查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仅限于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
61 |
市商务局 |
行政检查 |
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仅限于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
62 |
市商务局 |
行政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划出 |
市市场监管局 |
仅限于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