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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1-09-16 11:01:5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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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清府〔2021〕26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包含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建设步伐,推动园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抓住“双区驱动”“双城联动”释放的驱动效应和广清一体化机遇,以高新区为核心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引聚创新资源,建设创新平台,提升创新能力,助推园区空间升级、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着力打造产业发展生态和创新创业生态。

 (二)发展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形成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在体制机制创新和“放管服”改革方面取得一批创新改革成果,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高新区工业总产值超1000亿元,研究与开发(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超3%,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占高新区规上企业比重超55%,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重超60%,新增创新创业载体(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加速器)10家以上,推动高新区在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园区机制体制改革、产城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实现高新区排名稳步提升。

  二、深化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

 (三)加强统筹协调。成立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全市高新区发展工作,统筹各方资源和力量,制定高新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发展战略,研究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高新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管理。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

 成  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清远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四)优化完善管理体制。优化配置高新区领导班子职数,选优配强高新区党政领导班子,建立市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领导到高新区党政班子挂职,高新区党政班子到属地党委政府,市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挂职的双向交流机制。统筹高新区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融合使用,对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设置、行政编制使用,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充分尊重高新区党工委(党组)和管委会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在事业单位设置和编制统筹上,对高新区予以倾斜。完善“管委会+公司”的管理模式,规范管委会、平台公司职能,支持高新区国有企业改革,允许高新区在园区建设、运营、招商、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市场化运作,增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活力。创新园区城市管理模式,理顺园区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严格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推动园区城市管理与执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英德高新区管委会)

 (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赋予高新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市管干部除外),高新区根据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高新区领导班子以下的非公务员和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允许探索实施“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制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对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英德高新区管委会)

 (六)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依照规定程序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有关权限都下放到高新区;实行属地管理的事项,相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健全广清营商环境一体化交流对接机制,推动两地营商环境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建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对标广州高新区,推动高新区政务平台建设和“放管服”改革,把高新区打造成为清远市内行政审批流程最精简、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最短、行政审批收费最少的区域;支持高新区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良好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深化高新区“一区多园”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一区多园”协调发展机制,建立“一区多园”领导小组,编制“一区多园”发展规划,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支持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探索资源共享与利益平衡机制,重点推动清远国家高新区将清城区、清新区的产业园区(集聚区)以及省职教城、燕湖新区纳入政策享受范畴,英德高新区将英红工业园纳入政策享受范畴。纳入政策享受范畴的园区享受高新区在科技、知识产权、人才等方面的政策。(牵头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统计局)

  三、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八)集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提升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度。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平台化转型,构建大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圈,孵化培育产业链上下游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建设,推动优质创新资源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培育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英德高新区管委会)

 (九)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围绕现有产业加快补链延链强链,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培育优势龙头企业。探索“广州总部+清远基地”“广州孵化+清远加速”等合作共建模式,深挖广州与清远两市产业互补优势,构建深度对接的完整产业链条,着力引进一批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培育汽车整车-零部件、电子信息、新材料及精细化工等产业集群,培育带动园区产业集群发展,打造专业型园区。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管理模式,组织实施应用示范工程和项目,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优秀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转化及产业化,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市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商务局,英德高新区管委会)

 (十)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耗能企业转型转产,鼓励企业向高技术制造业转型,推进高耗能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推动高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鼓励高耗能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围绕有色金属、精细化工等产业升级需求,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专项,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支持大中型企业参与和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争取率先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快速形成产业化能力。(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英德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制定低效企业、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立园区项目准入标准,制定落后产品产能清单,淘汰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高风险的落后企业。将研发投入指标纳入新落户项目考核,应用研发投入强度等考核指标倒逼企业升级,其中国家高新区新落户投产项目原则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不低于4%,省级高新区不低于3%,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牵头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英德市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四、提升高新区创新能力

 (十二)完善创新平台体系。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吸引国内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优先在高新区布局建设以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为依托的高端研发体系;推动大湾区内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等到高新区布局创新平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与科技成果落地和转化。支持高新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孵化链条,孵化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英德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快高新区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引导各类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和担保机构在高新区集聚。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等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创新,积极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鼓励支持有实力有意愿的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开展“科技贷”业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市区联动,争取推动成立清远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新国有资本创投管理机制,允许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清远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英德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优化人才服务体系,发挥人才驿站作用,实现高端人才管家服务。支持高新区探索实施“一事一议”引才、产业精准引才、全球柔性引才等人才引进模式。充分发挥省、市各类人才项目作用,加快引进一批高端人才和团队,建立人才引进和培养的长效机制。在国家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国家高新区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构建人才发展工作生活优质环境,切实落实高级人才待遇。(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英德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建立以研发投入为导向的支撑体系。支持高新区建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将科技支出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调整优化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国家高新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创新驱动为导向的评估监测体系,全面反映高新区的综合发展水平。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动态监测督导工作体系,实现重点企业培训率100%、负责人政策知晓率100%、经办人业务熟悉率100%,确保所报数据及时准确。(牵头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

  五、强化高新区资源配置和要素保障

 (十六)加强高新区用地保障。在高新区推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制定高新区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指南,强化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加强对批而未供、闲置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的清理,推动存量用地二次开发,提高土地资源有效供给和利用效益,市根据高新区每年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数量、成效以及用地需求,统筹核算高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加强产业园区规划指引,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和综合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英德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把握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重大机遇,加强高新区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实现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着力提升高新区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支持各地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高新区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公寓。支持高新区引进广州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在清远办学,建立综合性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商务、休闲、会展等城市功能配套,建设适合各类创新创业人群交际、交流、交往的新型空间。合理确定配套设施、住宅用地比例,严控房地产化倾向,坚决禁止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名变相圈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英德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根据高新区管委会事权,建立高新区与市、县(市、区)间合理的投入与收益分配机制。市财政视当年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支持高新区特色产业发展、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等,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探索应用“企业创新积分制”等新型政策工具,精准支持企业创新创业,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支持高新区土地出让收入按有关规定完成政策性计提后,可用于园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赋予国家级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形成园区“投入-产出-再投入”的可持续循环发展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英德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建立督查、容错机制。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意见明确的工作任务逐项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落实,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高新区党员干部大胆干事,对党员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本着“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原则,依据情况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为真正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干部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本意见自2021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实施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1年9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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