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市政府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1-17 09:38:0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字体:

QYFG2022001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

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清府〔20223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调整。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城市(含县级市、县城,下同)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下同),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要做好与城区划定范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配建标准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各县(市、区)适用第(二)(三)项规定的具体比例为:清城区、清新区按照3%修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按照2%修建;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的标准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其中,县级市、县城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三、严格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我市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21〕3号)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等的优惠条件。

四、调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相应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以上范围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确认),予以免收;

(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予以免收;

(三)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其它项目的新建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

(四)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五)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统建的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七)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八)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九)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十)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

(十一)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于2022年113日印发,为便于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机构和群众知晓,实施日期设置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于2022年2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在本通知印发前施行的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本通知施行期间与新颁布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等相抵触的内容,以新规定为准。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2112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