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市政府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前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的通知

时间:2022-10-10 12:39:5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字体: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前进入森林

特别防护期的通知

清府〔202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当前,天气秋高气爽,森林火险等级升高,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规定,决定自9月19日起全市提前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各县(市、区)要提前部署森林防火任务,各级责任人、基层干部、网格员要提前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源管控,加强防火宣传,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训练,加强防灭火物质的准备,把“包山头、守路口、签责任、盯重点、打早小”措施落实落细落小,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特此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