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青塘遗址保护规划
(2021-2035)》的通告
清府函〔202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塘遗址保护规划(2021-2035)》(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已经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现通告如下:
一、《保护规划》是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塘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文物保护、管理及展示等工作。
二、《保护规划》信息请查询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
三、《保护规划》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塘遗址保护规划(2021-2035)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