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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时间:2014-12-26 03:46:34 来源:清远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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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政策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的刺激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的重要举措,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创造有利条件。为能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新出台的加速折旧政策有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现对新政策解读如下:

  所有行业企业均可以享受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哪些?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大行业企业具体包括哪些行业?可以享受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还有哪些?

  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六大行业企业,除可享受所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1.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六大行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包括哪些行业?可以享受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还有哪些?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是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行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除可享受所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1.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哪些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策的固定资产只包括购进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建筑物),不包括投资、捐赠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策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64号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新购进的时间标准是什么?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含未使用过和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购置时间原则上以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政策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时间点又如何把握?

  对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新”字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一是从购买时点上,六大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购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属于新购进固定资产;二是从购买人上,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可能是新生产的,也可能是卖方已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看,这些固定资产均属于新购进的,也适用加速折旧政策;三是从取得方式上,固定资产可能有外购的,也有自行建造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作为“购进”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加速折旧方法、最低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时如何处理?

  为保证顺利实施加速折旧新政策,又不影响原有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政策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加速折旧如何备案?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对此项加速折旧新政策采取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为了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税会差异如何处理?

  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不影响会计处理,如果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上存在差异,只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即可。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可合理预估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符合条件的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企业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具体是指什么内容?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加速折旧方法具体是指什么内容?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与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可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新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不能。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口径是什么?

  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准确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在具体认定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加速折旧新政行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即加速折旧新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概念,避免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产生歧义。第二,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应使用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可能会发生变化,为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享受相关加速折旧优惠,但次年开始已经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根据财税106号文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纳税人可否自主选择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很多项,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2015年以来,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大行业和这次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也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鉴于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此,国家税务总局68号公告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次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其他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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