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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6-04-27 02:04:4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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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参保条件打破城乡户籍限制 城乡户籍均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过去只有具有我省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实施后,我省城镇或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均可以参保,打破了城乡户籍限制。


  过去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户籍地参保,在广东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口不具备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不少在清远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会遇到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需要继续缴费而又无法缴费的情况。

  《通知》实施后,将可以解决这部分外来务工人员达到待遇年龄继续缴费问题。《通知》规定,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也就是说在清远务工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广东累计缴满10年,在清远累计缴满5年,就可以在清远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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