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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确权,这6个问题你一定要知道。

时间:2017-08-03 10:02:10 来源:市农业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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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是为稳定和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以家庭承包农户为主要对象,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活动。 
据市农村土地确权办方面统计的数据,截止至7月28日,清远全市已实测承包地面积361.85万亩,实测率95%,已发证农户数660491,发证率35.71%。 
农村土地确权有利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确权,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和完善,不是推倒重来。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等为基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为依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颁发到农户。 
    市土地确权办表示,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是《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农村土地确权是新时期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前,我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多,随意侵占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农民权利维护和农村社会稳定。 
    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土地确权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土地确权要充分尊重民意 
    确权登记颁证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归根到底是农民的事情,关键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所有工作程序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农民的认可和接受。要以农民群众参与程度、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成果的准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动农民群众参与摆在重要位置,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说明,做到家喻户晓、释疑解惑。工作中碰到的具体矛盾和问题,要充分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引导、指导,但不能替民做主,更不能篡改民意,粗暴行政。 

 

    一、承包地被国家征收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收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收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收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但在登记薄中需注明减少承包地面积的原因。属于临时征用的,仍按照原用途和承包状况进行登记。 
    二、农户在承包地上进行建房等非农建设的如何确权登记? 
    若农民占用自己承包地建房且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建房占用承包地面积不用确权登记。若无合法手续占用承包地建房、建坟等的则要确权登记,但在登记薄中需注明私下占用承包地建房、建坟的面积,待以后处理。 
    三、农户私下“买卖”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买卖承包土地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确权登记试点时发现类似问题,如果双方符合流转的转让条件,可以按转让来处理。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等手续。待相关程序完成后,进行确权登记。 
    四、因人口矛盾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所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不对承包地重新调整和分配,仅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予以确认。 
    五、承包方在城镇落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愿交回承包地的,不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六、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收回其承包土地和确权登记,由村民会议议决。 
 
 
    农村土地确权咨询电话:0763-3363923 
    农村土地确权投诉电话:0763-3370339 
    农村土地确权举报邮箱:jjgg200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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