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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解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时间:2017-12-29 02:18:49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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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11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首部实施律师法的地方性法规。

清远市司法局副局长章江铭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显著特点

     一、注重前瞻性。中央多次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近两年,中央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以及“二高三部”联合印发了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这一次的立法,将中央层面的立法规定转换为地方性法规,及时对接中央工作,体现了前瞻性。

    二、具有创新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

    三、体现地方特色。广东探索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广东律师积极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实际,《实施办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社会责任,同时把我省律师行业协会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等好经验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律师的权利是《实施办法》的亮点和重点

    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的地位就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提高,所以对于《实施办法》,很多人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律师的权利上。

对于这个律师权利保障的问题,杨越局长作出相关的解答。《实施办法》一共有67条,其中有22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相关权利,可见《实施办法》把律师的权利保障放在一个特别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实施办法》解决在相当长时间内,困扰了广大律师在实务过程中普遍遇到的律师权利被侵犯的问题。比如第21条关于律师向有关部门调取信息资料、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第23条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危、恐、特”案件的会见权的具体规定。第27条,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晚来通信的时效问题。《实施办法》确实对于律师权利做了很大程度上的细化。

    在实践过程中,可能还是会产生有关部门的不配合,那么当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救济?

    救济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律师通过向律协反映,由律师协会协调相关部门。或者请求司法厅、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特别严重的要提交到律师工作研习会。二是,今年“两高三部”和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如果律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了权利的侵害,可以直接找到该单位的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对于律师权利的保障,今年还增加了律师维权中心,在今后律师的权利保障中,既有投诉中心还有维权中心,双管齐下,为律师更好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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