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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解读

时间:2017-12-04 08:08:2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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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dqy.gov.cn/gdqy/202swwjq/201712/c9dfc7a5e0c049799543ba4e837587f2.shtml

《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2017年11月,清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11日开始施行。为便于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清远市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均有大幅度提高。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加上“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清远市的教育设施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的趋势,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设施需求,导致城镇中小学建设滞后,中小学“大班额”现象严重;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奇缺,基础教育资源明显不足。

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但政府在管理方面又面临着规范缺位的尴尬,难以契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据此,清远市政府将《规定》作为2017年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作为清远市政府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政府规章,经过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政策文件,最终出台了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教育设施的规划、教育设施的用地保障、教育设施的建设、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三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还明确了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去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活动,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二)明确了教育设施规划的刚性要求和具体职责分工。教育设施的规划在教育设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统领全局的基础性地位。

1.《规定》明确了教育、规划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2.为了确保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科学、民主,《规定》明确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报批前要征求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批准实施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三)确立了教育设施用地的保障制度。为确保有足够的教育设施供应,须解决教育设施用地不足的问题。据此,《规定》明确了教育设施用地要明晰产权、专地专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教育设施用地性质,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应当按照标准规划重建等内容。

(四)确立了教育设施建设的管理制度。教育设施建设是教育设施使用的前提,教育设施的质量至关重要,必须在建设环节严把关。为此,《规定》对教育设施的建设作出了规制,内容涵盖了教育设施建设方案的确立、教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标准、教育设施的功能分区(其中明确要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使用和安全)、教育设施的交通配套等方面,旨在建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设施。

(五)强化了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制度。是《规定》的核心部分。

1.《规定》明确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关,对于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区项目,应当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就要根据规划设计规范和教育教学需要,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区位、红线、办学层次和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同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要求,审查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未按规划条件配建教育设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

2.《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把好关,对于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出让土地和居民区项目,在拟定宗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时,就要落实好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位置、交付使用条件、开发时序、竣工验收、交付时间和产权归属等内容。

3.《规定》还明确了居民区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主体(建设单位)、移交程序、接收和投入使用等具体内容。

(六)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必须明确各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据此,《规定》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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