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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7-12-25 00:56:34 来源:市水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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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授课人:梁智威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纪检组长

 

有关内容来源于“清远廉信”)

 

  2017年1月4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发布消息称,日前,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密切联系我省管党治党的实际,是一部具有广东特色的重要党内法规。省委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办法》主要内容 

《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共4章26条,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比,《办法》新增或细化了14条内容,另有6条结合我省实际作了部分调整。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适用范围和对象、责任种类等内容。第二章“问责情形”,共10条,主要是实体性规定,明确问责的一般情形、从重或者加重情形、减轻或者从轻情形、免责情形、问责时效等内容。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共7条,主要是程序性规定,明确问责的方式、启动程序、调查程序、简易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以及成果运用程序等内容。第四章“附则”,共4条,其中第23条是名词解释条款,解释“两个尊重”和“三个区分”。 

二、《办法》特点 

《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细化问责情形。《办法》对党的领导弱化条款,从执行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五大建设以及处置重大问题3个方面进行细化;对党的建设条款,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进行细化;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条款,从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3个方面进行细化;对维护党的纪律条款,从六大纪律进行细化,重点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条款,从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履行责任3个方面进行细化。二是完善问责程序。《办法》进一步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增设了简易程序条款,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的,可以不进行调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增设了听取被问责人意见、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被问责人权益。三是突出广东实践经验。参照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创设问责决定书,以规范问责工作,方便归档和统计。 

三、5种应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掩盖、袒护的,强调问责对象主动作为,采取了掩盖、袒护的措施;对上级党组织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拒不整改或者问责的,问责对象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或决定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应予严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或者对抗组织审查的,问责对象采取主动作为,干扰、阻碍甚至对抗组织审查也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应予严处;被问责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这里要把握住“同一任期”和“类似问题”两个关键;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四、4种可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形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强调问责对象对党忠诚,及时如实报告问题;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强调问责对象在启动问责调查前,已主动作为并取得实际成效;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注重问责对象的态度和认识;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五、设立免责条款 

主要依据“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制定,目的是建立容错机制,维护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两个尊重”是指尊重广东历史、尊重广东省情。

“三个区分”是指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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