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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相关知识

时间:2014-11-26 08:01:18 来源:清远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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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预算法》立法目的明确了什么内容?

  答:《预算法》将第1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并增加一条,作为第2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新《预算法》在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关于四本预算的法律定义,第6条-第11条给出详细规定。

  三、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有什么规定?

  答:新《预算法》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预算方面何刚约束?

  答: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为绩效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预算调整、超收收入、结余资金的处理等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关于政府债务,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关于预算调整,新《预算法》中,除第13条外,第七章用整章7条篇幅对预算调整做了详细规定。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七章第67-73条用7条篇幅就预算调整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四种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以及提请的时间期限的规定,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代大会审批,调整预算方案必须经批准的硬性约束,接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报告制度,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的报备等。

  五、新的《预算法》对预算平衡机制进行了哪些改革?

  答:新的《预算法》提出了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作预算的中长期规划。第12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32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六、新的《预算法》在处罚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答:第92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第94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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