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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解读

时间:2012-11-08 07:37:17 来源:市法制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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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全国率先正式出台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

 

为加快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约束与激励并行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广东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转发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意见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为保护好耕地和基本农田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地用地需求日趋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压力日益加大。

意见中明确规定,自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基本农田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条件等要求,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

一是补贴范围。凡根据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均纳入补贴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基本农田范围外的耕地纳入补贴范围。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二是补贴对象。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三是补贴标准。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可每3-5年调整一次。

四是补贴资金筹集。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可在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预算或者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对出台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的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省财政按照3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和顺德区以及江门市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执行)。省政府视补偿效果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五是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筹集的补贴资金(含省级补助)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工作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六是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3、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七是省级补助发放。县级政府依据与行政区域内镇(乡)级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报经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至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拨付给所属县(市、区)。

意见中要求,省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各地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有关实施细则应当在2012年12月底制订出台,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广东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表示,在进一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使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充分调动其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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