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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09-26 08:32: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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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

 

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城乡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9月23日印发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该办法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目标任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申报规划条件核实。

(二)规划条件核实的申报要求

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允许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一同申报规划条件核实,但不同意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次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三)可以申报规划条件核实的有关要求

1.建设工程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全部完成建设,建(构)筑物外墙装修完毕;

2.配套工程(道路、绿地、管线、相应停车位等)和规划许可要求先行建设的邻避性公建配套用房(如垃圾收集站点、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已完成建设;

3.施工用房、施工围墙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4.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规划条件核实的申报材料

1.建(构)筑物工程类型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立案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数据信息承诺表》;

(2)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坐标范围图(含电子文件);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含电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最后一批建(构)筑物规划条件核实时,除需提交申请该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整个建设项目的总平面测绘图(1:500)、技术经济指标表及小区雨、污水管线测绘图(1:500)。

2.市政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立案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数据信息承诺表》;

(2)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含电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线工程应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五)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条件核实

 项目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站)、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邻避性公建配套设施须先于住宅、商业商务建筑等主体功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项目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须在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50%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对于总开发量特别大且分组团开发的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条件核实按组团管控。组团内独立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站)、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邻避性公建配套设施须先于该组团住宅、商业商务建筑等主体功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组团内独立设置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须在该组团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50%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阶段有专门提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六)现场核实重点检查位置

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的部分

2. (1)地下室、架空层、首层、顶层、屋面;(2)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3)停车位、出入口。

(七)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理误差的界定

 1.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建设单位须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核准的建筑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规划条件容积率的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2.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各层层高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规划层高的1%。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当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八)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合理误差的界定

市政工程由于施工误差或实际条件限制造成位置偏移,如总体走向基本一致,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偏移后对周边环境及利害关系人无利益影响的,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

增加的市政工程长度部分,建设单位须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核准的长度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但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

 建筑单体局部有合理调整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

1. 建筑内部增加或减少非承重隔墙;

2. 建筑内部房间尺寸变化;

3. 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减少;

4. 经消防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

5. 建筑内部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及架空平台等在不减少面积、不改变位置前提下的平面形状调整;

6. 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增减,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

7. 其他与规划无影响的合理调整。

(十)核实结果公布

核实结果应当于项目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规划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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