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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01 03:34:4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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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起草背景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9月27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清府〔201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起草《清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精神,把《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清远市户籍以及广东省财政转移支付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救助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救助标准:手术类项目:实施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实施残疾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其中矫治手术补助10000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6000元/人。辅助器具适配: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粤残联〔2018〕6号)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康复训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15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2300元/人·月。全日制康复训练,除国家、省安排的专项补助外(公办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2000元/人·月),其余部分(限清远市户籍,300元/人·月)由市级财政安排。

(二)明确救助工作流程

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以下统称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县级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审核通过须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将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结算:救助费用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公办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级残联组织与定点非公办康复机构结算。

(三)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各级财政、审计、教育、民政、扶贫、残联、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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