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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我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9-02 06:51:38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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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我市医疗救助

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按照省的工作部署,清远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清远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及“一站式”结算工作实施方案》清医保发〔2019〕3号),明确我市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结算支付。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的要求,为推进我市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衔接,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尽快统一全市的医疗救助和“二次救助”的比例、救助标准以及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增强各类人群待遇公平性协调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待遇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起草《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我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出台的背景

按照省市机构改革的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办发〔2019〕16号)的规定,医疗救助相关职能移交至医疗保障局。

我市医疗救助在建立之初,是由民政部门负责,实行各县(市、区)级统筹,各县(市、区)在省及市制定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导致医疗救助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待遇标准、待遇项目不统一;二是医疗救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不利于医疗救助“一站式”的推进;三是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医疗救助无法实现与医疗保险的同步记账结算,救助对象仍需申请手工审核支付,不利于为救助对象减负。

二、制定的文件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5号)

(二)《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

(三)《关于印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办发〔2019〕16号)

(四)《清远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8〕6号)

(五)《关于印发〈清远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及“一站式”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医保发〔2019〕3号

三、制定的目的

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作为我市医疗保障三道屏障最后一道关口的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服务,使其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推进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互协调的管理制度,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统筹层次,

四、政策框架及主要内容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我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共四条,主要为明确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完善并统一全市“二次救助”待遇水平、明确困难人群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标准,并规范普通门诊费用医疗救助方式。

五、政策亮点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我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起付标准线以下、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自负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并统一了全市的“二次救助”标准,在整合目前全市各区县不尽相同的医疗救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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