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清远
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列全省靠后位置,打造蓝天白云的宜居环境已成为群众日常最为关心的民生实事之一。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我市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内容
该《通告》从6个方面对禁燃区的划定进行阐述和规范:
第一部分是明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范围。划定清城区及清新区部分闭合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二部分是明确禁燃区的要求。自通告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原有高污染燃料设施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退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部分是明确高污染燃料类别的定义及类别。
第四部分是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及清城区人民政府和清新区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第六部分是明确有效日期。
三、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二)上级文件依据
2、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