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一、废止背景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19〕5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办发〔2019〕34号),县级生态环境局已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已不存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机构的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8年两次作了修正,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分别印发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市生态环境局据此印发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清环函〔2019〕668号),明确了除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分工权限。
鉴于上述原因,导致《通知》涉及的部分管理事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表述不一致,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基本能够满足我市当前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
二、废止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19〕5号);
2.《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办发〔2019〕34号);
3.《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
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
6.《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清环函〔2019〕668号)。
三、废止意义
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