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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0-05-13 16:47:0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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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13年以来,我市持续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并将推进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举措。2015年5月,我市制定了《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5〕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6年,结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新出台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我市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重新印发执行(清府办〔2016〕74号),有效期三年(到2019年11月30日)。

《暂行办法》制定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放宽了我市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程序,我市营商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较快发展。截至2019年底,我市实有各类市场主体22.81万户,其中企业4.78万户,与《暂行办法》制定实施前(2015年4月底)相比,分别增长了51.7%和101.3%。《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住所(经营场所)条件要求不明确、未实行住所申报制,经常出现“证明难”问题、住改商限制较多等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2017年以来,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深化,从工商注册环节拓展到开办企业全流程,从市场准入领域延伸到市场准营领域,从前端宽进推进到后续严管,其中企业开办便利度成为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要求在2018年底前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8.5天。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在2018年底前将企业开办时间整体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2019年初进一步提出要在2019年底前企业开办时间整体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我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按照省的部署于2019年8月起将企业开办时间整体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其中商事登记时间压缩至平均1个工作日内。商事登记是企业开办的核心环节,在商事登记过程中,办理条件的设置是否合理,对企业开办具有重要影响。近年的改革实践发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程序对商事登记效率影响较大,是企业开办的难点之一。我省各地为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度,先后制定出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简化住所登记的文件,实施住所申报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允许集群注册等创新举措。作为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的配套措施,我市《暂行办法》需借鉴珠三角等城市先进做法,抓紧推出住所申报制等措施,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程序,降低企业进入门槛,吸引更多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创业。

(二)制定依据

1.《物权法》。节选: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节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节选:(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4.《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节选:第十七条第四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第三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二、目标任务

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借鉴珠三角城市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一是明确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要求,让办法更透明可操作;二是完善登记程序,实行住所申报制,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度;三是优化住改商规定,减少限制性规定,释放住所资源;四是整合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规定,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五是建立完善住所登记配套制度,着重梳解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完善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激发创业活力,催生更多新的市场主体,拓展清远发展新动能,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2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第二章、第三章明确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和程序;第四章、第五章分别明确住改商、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第六章为监督管理;第七章为附则。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此次对《暂行办法》作了较大修改,主要包括:

1.增设了“第二章 住所(经营场所)要求”。该章共5条,主要是明确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要求,便于群众理解和登记人员操作。此外,将原分散在《暂行办法》各章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条件要求的条文统一归集到本章,更科学规范。

2.新设住所“申报承诺制”。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相关部门、单位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的,可以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承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证明难问题,允许申请人进行申报承诺,并由商事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按照本办法,我市实行的是以正常提交住所证明材料为主、以申报承诺制为辅的制度,符合我市实际。本办法对“申报承诺制”申报信息作了明确,并参考其他地市对不适用情形作了规定。

3.对“住改商特别规定”一章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二是删除《暂行办法》对住改商的相关限制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得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外,允许商事主体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由市场和房屋产权人及商事主体决定。三是进一步放宽居(村)民自建住宅的限制。根据我市城市和农村的实际情况,商事主体将居(村)民自建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的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4.增设“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特别规定”一章。《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清府办〔2017〕61号,以下简称《集群注册办法》),对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作了规定,该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实践证明,该办法有效促进了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截至2019年11月底,我市实有电子商务企业2145户。为了贯彻实施好《电子商务法》,压减规范性文件数量,此次拟将《集群注册办法》与《暂行办法》合并,将《集群注册办法》相关内容整理为本办法的一章。

5.完善了住所登记配套制度。一是对原商事主体已经不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形进行了明确,推动解决此类场地重新投入使用问题。二是完善监管制度。三是建立登记诚信制度。

6.修改完善了《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一是根据国家关于“一张清单”的要求,将原《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及监管清单》名称修改为《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目录内容进行了删、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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